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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签证信息

更新时间:2020-11-16
 (2020.11.4)

一、自11月1日起,在留资格持有者再入境时,不需要持再入国相关资料确认书,既领馆不再受理和签发再入国确认书。

二、(1)①自11月1日起,以下国家和地区解除拒绝入境限制:
○亚洲地区
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泰国、韩国、文莱、越南
○大洋洲地区
澳大利亚、新西兰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入境的人员,若入境前14天内没有在日本拒绝入境对象地区停留的经历,原则上在搭乘航班前72小时之内不需要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航空公司自行规定除外),在入境日本时也不再需要接受相关新冠病毒传染病的检查。但是入境后继续执行检疫所长的要求,需确保从入境第二日开始计算的14天的停留场所(居家等),以及从到达机场后去往该停留场所的移动方式,不可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②追加以下2个国家为拒绝入境国家
○亚洲地区
缅甸
○中东地区
约旦
(2)签证限制措施:
①中国及韩国所在的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于3月8日前签发的签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停止其签证效力。
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中国台湾的免签措施将暂停一段时间。
另,关于与这些国家・地区间约定的APEC卡的免签措施,也将暂停一段时间。
(3)11月1日起,申请签证时开始使用修订版的“誓约书”(附件1),修订后的誓约书不再需要出具方的盖章和签名。另,无需再提交“提问书”

三、11月3日起签证申请使用以下邀请理由书和身元保证书的格式(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今后邀请理由书和身元保证书上不再需要盖章与签名。
附件1:修订版誓约书
附件2:邀请理由书
附件3:邀请理由书(多次)
附件4:身元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