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中心公告

日本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措施(九)

更新时间:2020-04-29
1.日本政府决定自4月29日0点起,以下外国人,即使是获发了有效的签证(单次,二次,数次)也不许入境日本(除特殊情况外)
(1)新冠肺炎患者
(2)持有湖北省或浙江省发行的中国护照的人士
(3)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以下任意地域停留史的人士
○亚洲地区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韩国、菲律宾、文莱、越南、马来西亚
○大洋洲地区
澳大利亚、新西兰
○北美洲地区
美国、加拿大
○中南美洲地区
厄瓜多尔、智利、多米尼克国、巴拿马、巴西、玻利维亚、秘鲁、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巴巴多斯、安提瓜和巴布达
○欧洲地区
冰岛、爱尔兰、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安道尔、意大利、英国、爱沙尼亚、奥地利、荷兰、北马其顿、赛浦路斯、希腊、克罗地亚、科索沃、圣马力诺、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塞尔维亚、捷克、丹麦、德国、挪威、梵蒂冈、匈牙利、芬兰、法国、保加利亚、比利时、波兰、波苏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葡萄牙、马耳他、摩纳哥、摩尔多瓦、黑山、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罗马尼亚、卢森堡、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
○中东地区
以色列、伊朗、土耳其、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沙特阿拉伯、阿曼
○非洲地区
埃及、科特迪瓦、刚果民主共和国、毛里求斯、摩洛哥、吉布提
(4)乘载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人士并入境日本港口的邮轮乘客或乘员
 
2. 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对策本部决定,更新原本至4 月末为止的检疫强化,签证限制, 飞机到达机场的限定等以及到达旅客人数的控制措施的实施时间,将此延长至5 月末(该期限今后可能会进一步延长)。
 
3.根据以上措施,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持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上述1(3)中任意地域停留史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3)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提问书,选择“去过”或“有计划”的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