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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措施(七)

更新时间:2020-04-01
1.日本政府决定自3月27日0点起,以下外国人,即使是获发了有效的签证(单次,二次,数次)也不许入境日本(除特殊情况外)
(1)新冠肺炎患者
(2)持有湖北省或浙江省发行的中国护照的人士
(3)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以下任意地域停留史的人士(划横线部分为新增):
⭕中国:湖北省、浙江省
⭕韩国:大邱广域市、庆尚北道清道郡、庆山市、安东市、永川市、漆谷郡、义城郡、星州郡、军威郡
⭕伊朗、冰岛、圣马力诺、爱尔兰、安道尔、意大利、爱沙尼亚、奥地利、荷兰、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文尼亚、丹麦、德国、挪威、梵蒂冈、法国、比利时、葡萄牙、马耳他、摩纳哥、列支敦士登、卢森堡 全部区域
(4)乘载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人士并入境日本港口的邮轮乘客或乘员
 
2.根据以上措施,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持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上述1(3)中任意地域停留史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3)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提问书,选择“去过”或“有计划”的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另外,在上述2(3)的提问书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该签证申请将会被拒签,且6个月内不接受同一目的的签证申请。此外,即使签证已经发放,但发现其提交了虚假的提问书,签证也会被取消。
※在入境日本时如果发现进行了虚假申报,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将会被拒绝入境日本。入境后如果发现曾经有该行为,依据同法规,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被处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到时也有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并且驱逐出境。
 
3.日本政府对以下国家采取签证限制措施:
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韩国、冰岛,意大利,爱沙尼亚,奥地利,荷兰,希腊,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捷克,丹麦,德国,挪威,匈牙利,芬兰,法国,比利时,波兰,葡萄牙,马耳他,拉脱维亚, 立陶宛,列支敦士登,卢森堡, 爱尔兰,安道尔,伊朗,英国,埃及,塞浦路斯,克罗地亚,圣马力诺,梵蒂冈, 保加利亚,摩纳哥,罗马尼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文莱、越南、马来西亚、以色列、卡塔尔、刚果民主共和国、巴林
措施如下:
(1)暂时停止对象所在国的日本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发放的单次、多次签证的效力。
(2)依次停止对签证免签对象国之间的赴日签证免签措施的适用。
(3)以上措施一直进行到日本时间4月底(根据疫情变化该措施期限会有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