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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措施(六)

更新时间:2020-03-20
1.日本政府决定自3月19日0点起,在现阶段政策实施的基础上,新增以下外国人,即使是获发了有效的签证(单次,二次,数次)也不许入境日本(除特殊情况外)
○瑞士 提契诺州、巴塞尔城半州
○西班牙:纳瓦拉自治区、巴斯克自治区、马德里自治区、拉里奥哈自治区
 
根据以上措施,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对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以下任意地域停留史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中国: 湖北省、浙江省
韩国: 大邱广域市、庆尚北道清道郡、庆山市、安东市、永川市、漆谷郡、义城郡、星州郡、军威郡
冰岛: 全部地域
伊朗: 库姆省、德黑兰省、吉兰省、阿尔伯兹省、伊斯法罕省、加兹温省、戈勒斯坦省、塞姆南省、 马赞德兰省、中央省、落雷斯坦省
意大利: 威内托大区、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皮埃蒙特大区、马尔凯大区、伦巴第大区、瓦莱・达奥斯塔大区、特伦蒂诺—上阿迪杰大区、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亚大区、利古里亚大区
圣马力诺: 全部地域
瑞士: 提契诺州、巴塞尔城半州
西班牙: 纳瓦拉自治区、巴斯克自治区、马德里自治区、拉里奥哈自治区
 
2. 基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影响,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发布通知,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有效期暂时认定为该证明书中记载的发行年月日开始的6个月。
根据上述通知,今后,关于在我馆出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办理签证申请的手续,将采取下述措施。另外,下述措施,仅限于因为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影响,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在该证明书原本有效期限“自发行年月日起3个月”以内签证的申请或者发行都无法进行的情况)。
 
(1) 出示发行年月日开始超过3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影响在原本的有效期内无法申请的情况下申请签证时,如果在原有的签证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追加提交接收单位(大学等)出具的记载有“可以继续接收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提交申请时所记载的活动内容”的文件(格式任意),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为什么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中记载的发行年月日开始3个月以内无法申请签证”的理由书(格式任意)的情况下,可以受理签证申请。
(2)关于已收到签证却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影响无法访日,在未使用的状态下超过签证有效期的情况,出示所记载发行年月日开始不超过6个月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提交上次申请签证时相同的材料,并追加提交接收单位(大学等)出具的记载有“可以继续接收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提交申请时所记载的活动内容”的文件(格式任意),可以受理签证申请。
(3)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中记载发行年月日的3个月以内已经申请的签证,如果访日预定日期在该证明书中所记载发行年月日的6个月以内,审查结果,有发行签证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