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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措施(五)

更新时间:2020-03-12
     1.日本政府决定自3110点起以下外国人,即使是获发了有效的签证(单次,二次,数次)也不许入境日本(除特殊情况外)

  1)新冠肺炎患者

  2)持有湖北省或浙江省发行的中国护照的人士

  3)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14天内有以下任意地域停留史的人士(划横线部分为新增)

  中国:湖北省、浙江省

  韩国:大邱广域市、庆尚北道(清道郡、庆山市、安东市、永川市、漆谷郡、义城郡、星州郡、军威郡)

  伊朗:库姆州、德黑兰州、吉兰州阿尔伯兹省、伊斯法罕省、加兹温省、戈勒斯坦省、塞姆南省、 马赞德兰省、中央省、落雷斯坦省

  意大利威内托大区、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皮埃蒙特大区、马尔凯大区、伦巴第大区

  圣马力诺全部地域

 4乘载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人士并入境日本港口的邮轮乘客或乘员

   2.根据以上措施,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持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上述13中任意地域停留史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3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提问书,选择去过有计划的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另外,在上述23提问书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该签证申请将会被拒签,且6个月内不接受同一目的的签证申请。此外,即使签证已经发放,但发现其提交了虚假的提问书,签证也会被取消。

在入境日本时如果发现进行了虚假申报,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将会被拒绝入境日本。入境后如果发现曾经有该行为,依据同法规,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被处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到时也有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并且驱逐出境。